Degree-Seeking Student Scholarship 外籍生獎學金
外籍生
凡經海外僑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進入本校就讀學位之僑生,第一學年每學期發給學費同額獎學金;經外國學生申請入學管道進入本校就讀者,第一學年每學期發給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碩、博士班僑外生第二學年,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含)以上,得續獲獎勵。 學士班僑外生第二至第四學年,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含)以上,得續獲獎勵。
非依前條規定進入本校就讀之僑生暨外籍生(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含)以上者,得獲獎學金3萬元。 僑外生於受獎期間,若從事不符學生身分之活動者,本校得逕行取消其受獎資格。
靜宜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辦法
靜宜大學為獎勵在學優秀外國籍學生,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及其附設國語文教學機構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核撥作業規定」,訂定「靜宜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辦法」。
申請資格:
- 凡就讀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外籍學生,自就讀本校第二學期起得申請本獎學金。
- 申請人不能為僑生、交換學生、在職生或延畢生。
- 碩、博士班一、二年級學生滿一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一門學科(含論文),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含)以上。
- 學士班學生滿一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九學分,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二分(含)以上。
獲核本獎學金之學生如已申請並獲頒本校「僑生暨外籍生獎學金」者,則請領之「外國學生獎學金」統一由學校保管支配作為「僑生暨外籍生獎學金」用途。
以上獎學金不適用於本校辦理特別學程,如國際暑期學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