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自治會
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自治會,直屬於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之學社部,其最高指導單位為靜宜大學學生事務處之課外活動指導組、師資培育中心。並以中心會員大會為最高督導單位,一切皆依「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運作。

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籌備會草案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屆會員大會三讀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三屆組織章程重新修訂,監察委員大會三讀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監察委員大會三讀修正通過
宗旨
本會受全體會員託付,依學生自治精神,以養成師資培育中心學生們將來之教師人格為宗旨,為促進師生情誼、規劃、設計活動為目標,並追求多元智慧的均衡發展,以及協助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各項學生事務活動,為會員爭取最大福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自治會」(Student Government of
Providence University Center for Teacher Education),以下簡稱「師培中心學會」或「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本組織章程之規定,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本會由中心會員大會、行政單位、監察單位三大組織所組成。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靜宜大學第二研究大樓創新育成中心 B007室。聯絡方式:本會會址門外信箱。本會電子信箱:pueducfte@yahoo.com.tw。本會校內分機:17656。
第五條
本會隸屬之學生單位為「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社部」,並設學會指導老師一名,指導單位為「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
一、凡為靜宜大學在校學生,經「靜宜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甄試合格並完成報到程序,同時具備教育學程之修習資格,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二、本會以當屆繳納會費與否區分「當然會員」與「正式會員」。
三、本會每學期固定招募當然會員或正式會員數名,經本會正副會長協同本會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遴選後,另於本會行政單位或監察單位之下成立「學會會員」,其享有之權益與應盡之義務同當然會員與正式會員之區別。
四、舉凡停止修習教育學程、休學、退學與註銷學籍者,皆自動喪失本會會員之資格。
第七條
本會會員權利:
一、本會當然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益:
(一)、選舉本會之正副會長。
(二)、被選舉為本會之監察委員。
(三)、成為本會行政單位各級幹部下之學會會員。
(四)、本會提供之相關服務以及參與本會活動。
二、本會正式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益:
(一)、本會當然會員應有之各項權益。
(二)、罷免本會之正副會長。
(三)、被選舉為本會之正副會長。
(四)、選舉、罷免本會之監察委員。
(五)、依規定創制、複決本會各項法規。
(六)、依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
(七)、獲聘任為本會行政單位、監察單位之各級幹部。
(八)、本會所有活動之相關折扣、優惠。
第八條
全體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及維護本會會譽。
二、參與本會指定出席、列席之各項活動。
三、定屆繳納本會會費。
第三章
中心會員大會
第九條
中心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為本會最高民意機關與最高督導單位。其決議之事項,全體會員應共同遵守。
第十條
大會之召開,應由本會會長召集之,指導老師、正式會員、行政單位與監察單位之各級幹部為當然出席代表,行政單位各級幹部下之成員與當然會員為當然列席代表。
第十一條
大會之召開應如下所示:
一、於每學期開學日起的一個月內召開期初大會,由會長向出席人員提出本學期之施政報告,並接受監察單位與其他代表之質詢。
二、於每學期距期末結束的前一個月內,召開期末大會,由會長向出席人員提出本學期之總報告,並接受監察單位與其他代表之質詢。
三、行政單位與監察單位皆得以特別之原因,於學期中另行召開臨時大會,時間由召集單位另訂之。
四、大會至少1/2以上(含)正式會員出席使得行使大會議決權;1/2以上(含)通過使得執行,其決議之事項全體會員應共同遵守。
第十二條
本中心每學期辦理之「教育學程大班會」即相等於「中心會員大會」,唯大會之召集人為本中心之教職員。
第十三條
若因情節重大,全體會員有所疑義時,得由十位以上正式會員連署,要求本會召開臨時大會。
第四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本會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公開選舉產生。其選罷法由「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暨學生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學治會選罷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若「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治會」)辦理之綜合選舉出現無人當選之狀況時,將由「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與行政單位各級幹部組成「臨時選舉委員會」,依「學治會選罷法」執行選舉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學年,任期由交接日算起,至下一任會長就職為止,屆滿得以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須由監委會主席審核通過方得以參選,其參選資格如下:
一、至少須修畢本中心教育學程一學期課程。
二、會長須自覓副會長,搭配競選。
第十八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決策本會會務,領導行政單位、督促各部門之工作執行,協調本會之各項糾紛,並負行政督導之責。
二、對外為本會之校際、系際代表。代表本會進行學生場地申請、場地協調與其他各項聯繫之相關事務。
三、依據本章程執行各項會務,聘任與解聘各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及部員。
四、協同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編列各項活動之經費申請預算,提交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審查。
五、擔任本會行政單位之預算審核、經費核銷以及各項議案之最高呈遞單位。
六、代表本中心學生,得出席、列席本中心各項觸及學生事務與權益之相關會議,並擔任學校各項教務、行政等會議之本中心學生代表。
七、擔任本會各級會議以及各項臨時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之主席。
第十九條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會長綜理本會會務。
二、會長不克執行會務時得代其職務。
三、可視本會業務之特殊需要,綜理「執行秘書」一職。
第二十條
有關本會會務之各項決策,須經由本會會長會同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開會決議,上呈本會指導老師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一條
正、副會長若因重大過失造成本會名譽受損,或因其他不適任之原因,得由本會正式會員及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1/2以上(含)連署,監委會2/3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通過,得依「學治會選罷法」罷免之。
第五章 行政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會行政單位,由會長領導之,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與推動本會之會務,並執行大會與監委會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得依下列之規定運作,並對大會及監委會負責:
一、於每學期期初大會時,行政單位須提出本學期行政方針報告;期末大會時,須提出本學期行政總報告。
二、於每次活動結束後,應將核銷單與所有發票、收據及餘額,呈交總務部進行核銷作業,後由會長統整後提交監委會審核。
三、應每月結算本會之月結算表,並於每學期初提交監委會審核後,公佈前一學期賬款總結,並公開徵信。
四、有義務接受監委會之糾正指導。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由會長聘任之,各部均設置部長一人,於各部中另置各級副主管、部員若干,授權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各部門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行政顧問:本會得聘請卸任之正副會長、前任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或可供諮詢之相關人士,擔任本會之行政顧問,以供本會之諮詢。人數最多以7人為限。本職權僅提供行政執行之參考,但不可干涉行政執行之決策。
二、總務部:負責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核銷之相關事宜;編製行事曆、通訊錄以及相關通訊刊物。本部設部長一名。
三、總務部 秘書處:負責本會會議之紀錄,各單位公文收發、書函繕寫、文書往來以及文件保存,本會之基本檔案建立與管理。本處設處長一名。
四、學術部:負責策劃、主、協辦本會與中心之各項藝文性活動或刊物性活動。本部設部長一名。
五、學術部 美宣處:負責本會之海報、邀請卡製作與宣傳事宜,綜理本會之相關美工設計。本處設處長一名。
六、活動部:負責執行本會各項活動、租借預約場地以及帶領活動氣氛等相關事宜。本部設部長一名。
七、活動部 器材處:負責本會辦公室之公物管理、活動器材租借等相關事宜。本處設處長一名。
八、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之公共關係、宣傳本會之活動訊息、洽談贊助事宜、提供本中心師培生所有諮詢服務,並協助本中心聯繫校友之就業狀況、宣傳本中心之相關業務。本部設部長一名。
九、公關部 資訊處:負責本會之網路管理、設計等各項經營與運作,並提供網路宣傳、諮詢與相關服務。本處設處長一名。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各級幹部之任期均為一年,自本屆會長就職日起至交接日止,凡任滿一學年即可頒與聘書,另會長得因幹部不適任之原因,或傳承上之考量,可於聘期中撤換或解聘各級幹部。
第二十七條
幹部得因個人因素向會長遞出辭呈,後由會長裁量另聘之。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之各部處可視其需要制定各項行政法令規章,並得依本章程規定之相關增訂辦法、程序訂定之,其將與本章程同具實質規範效益。
第六章 監察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置監察單位─監委會,為本會最高之立法、監察機關。
第三十條
監委會之產生辦法如下:
一、本會監委總額為12名,不含主席一名,候補監委為4名。由本中心導師制之班級中遴選一名監委,或就當然會員中遴選之。
二、監委會之主席,應由本會會長委任或由監委互相推派。副主席由主席於監委中指派一名。
三、監委任期一年,任期滿將頒與聘書,連選得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若學治會辦理之綜合選舉出現無人當選之狀況時,監委會將與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組成「臨時選舉委員會」,監委會主席於選舉時擔任主任監票員,依「學治會選罷法」執行選舉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委之資格限制如下:
一、不得為本會之歷屆正副會長與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
二、須為本會會員。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監察單位依本章程之規定,賦予下列職權:
一、賦予大會之質詢、彈劾權。
二、賦予審核下屆會長候選人之資格權。
三、賦予議決正副會長之選舉罷免權。
四、賦予經費收支、核銷以及會費使用之督導權。
五、賦予議決重要會議出缺席之獎懲權。
六、賦予議決當屆會費收取金額標準之調整權。
七、賦予議決修改組織章程之修改權。
八、賦予議決行政單位另提案規章、辦法之創制、複決權。
第三十四條
監委會議採合議制,其召開應如下所示:
一、監委會主席應會同委員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會議前書面通知監委出席、正副會長列席。
二、監察單位皆得以特別之原因,於學期中另行召開臨時監委大會,時間由召集單位另訂之。
三、監委大會須1/2以上(含)出席使得召開;1/2以上(含)議決通過使得執行。
第三十五條
監委會主席不克行使權力時,應由副主席代理之。
第三十六條
監察單位於會議中,一切的言論與表決皆應受到本章程之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恰當之行為發生。
第三十七條
監委會主席、委員之罷免,由會長提案召開幹部會議(三級行政會議),經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2/3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議決通過後,付諸臨時中心會員大會(一級決策會議),正式會員1/2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議決通過,由大會決議與之罷免,取消其資格。監委會之解散亦同。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生議會補助之經費。
三、本中心辦公室補助之經費。
四、教師補助之經費。
五、廠商贊助之經費。
六、本會舉辦活動收入之經費。
七、校友、各方人士之捐助。
第三十九條
經費之運用包含各種行政費用、活動費用,舉凡攸關本會全體會員之福祉、本會之創會宗旨,皆為經費之運用項目。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對於經費之運用與核銷,皆須受監察單位之督導。
第四十一條
因本中心師培生修課年限較為特殊,故本會會費以一學年為單位;交接後,會費收取金額將視該屆活動規劃、狀況而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依下屆活動規劃、狀況之需要調整會費收取金額標準。由會長提案召開幹部會議(三級行政會議),經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2/3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議決通過後,付諸中心會員大會(一級決策會議),正式會員1/2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議決通過,使得受理。
第四十三條
本屆會費收費制度:
一、本屆會費為新台幣参佰元整,自上學期開學後十天內(含)開始於本中心受理繳交,並開立複寫收據。
二、一學年內,繳交會費者即為本會之正式會員。
第四十四條
本屆之會費補繳制度:
一、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含)辦理補繳手續,作業時間為一週,繳交50%之會費。
二、聯絡本會正副會長或行政單位之總務部,隨時可辦理會費補繳。
第四十五條
本屆之會費退費制度:
一、繳交系費後一週內(含),全額退費100%。
二、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含)辦理退費手續,作業時間為一週,退還50%之會費。
三、請於退費期間於本中心網頁下載「退費申請書」,填妥後將資料、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及郵局正面影本交至師培中心學會信箱,待審核通過後,將轉帳退費。
第四十六條
錯過退費時段,恕不受理。
第八章 會議
第四十七條
中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民意會議,屬本會一級決策會議。另主席可依實際臨時之需要召開「臨時中心會員大會」。
第四十八條
監察委員大會為本會監察單位之最高立法、監督會議,屬本會二級決策會議。另主席可依實際臨時之需要召開「臨時監察委員大會」。
第四十九條
幹部會議為本會行政單位之最高行政會議,屬本會三級行政會議。會議之召開以會長為主席,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應當出席;1/2以上(含)議決通過,使得執行。另主席可依實際臨時之需要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五十條
常務會議為運作本會會務之重要會議,屬本會四級行政會議。會議之召開以會長為主席,行政單位皆應當出席。另主席可依實際臨時之需要召開「臨時常務會議」。
第五十一條
活動籌備會議(含活動檢討會議)為本會執行活動時之重要會議,屬本會四級行政會議。會議之召開以活動總召為主席,行政單位皆應當出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有關本會章程之修訂,可透過下列任一單位之提案,付諸該提案單位規定之會議層級,並依該層級規定程序修訂之;若修訂後之內容出現爭議,則爭議人可依該次修訂之會議層級提案更高層級會議修訂之:
一、由會長提案召開幹部會議(三級行政會議),經行政單位之各級幹部2/3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議決通過後,付諸監察委員大會(二級決策會議),經監察單位2/3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議決通過後,使得修訂之。
二、由全體正式會員1/5以上(含)連署提案,付諸中心會員大會(一級決策會議),正式會員1/2以上(含)出席,2/3以上(含)議決通過,使得修訂之。
第五十三條
行政單位之各部處可視其需要制定各項行政法令規章。由行政單位之各部處另提案行政規章、辦法,付諸監察委員大會(二級決策會議),經監察單位1/2以上(含)出席,1/2以上(含)議決通過後,使得訂定之,其將與本章程同具實質規範效益。
第五十四條
本會章程之各項法規均不得違反「靜宜大學系學會輔導辦法」。
第五十五條
完成修訂後之本會章程,應經本會指導老師核閱後,上呈本中心主任核准。
第五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本中心主任核准後,送請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