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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獎助學金實施辦法」最新修訂,101學年度適用

本辦法博士班入學獎勵部分限101學年起入學之新生,不含101學年度以前休、退學之復學生。。

本辦法總經費來源包含教育部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適用對象不包括大陸地區學位生(以下簡稱陸生),陸生獎學金辦法另訂之。

本校獎助學金部份對象包括:
  • 大學部新生

考試分發入學

  • 獲獎資格:

凡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第一志願選擇就讀本校且錄取學系採計之指定科目考試成績皆達前標者,第一學年發給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大學甄選-個人申請

  • 獲獎資格:

凡以大學甄選入學管道(含繁星推薦及個人申請)錄取本校任一學系,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前標者,第一學年發給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大學甄選-清寒獎助學金

  • 獲獎資格:

凡以大學甄選個人申請入學管道錄取本校任一學系,且家境清寒,經各學系審核通過,最高得給予十萬元清寒助學金,每學系以一名為原則(不得與績優入學獎勵重複申請)。

 

四技二專推甄

  • 獲獎資格:

凡以四技二專甄選入學管道錄取本校任一學系,統一入學測驗總級分達65級分者,第一學年發給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 研究生

  • 僑生及外籍生

  • 運動績優學生

  • 學業成績優良

  • 高中結盟學校

非天主教結盟:

  • 獲獎資格:依據結盟協議書第九條

  1. 經大學甄選入學獲錄取之結盟高中學生,其學測總級分在50級分以上者,入學後給予獎學金三萬元;

  2. 高中前五學期成績名列各班前三名,能出具證明者,入學後給予獎學金一萬元。如有家境清寒者,另依靜宜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清寒助學金實施辦法」辦理。

符合第2項條件者,需檢附在校成績排名證明,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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