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辦法

96.09.19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有關請假事宜,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專任教師暨職員、技工、工友。

第三條 全學年請假時日之計算,專任教師所有假別與職技員工休假,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其餘假別之計算均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止。

第四條 本校職員每週上班五天。日間上班者,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夜間上班者,每日上班時數為7.5小時。寒暑假上班時間,依業務實際需要另定之。上班管理規定,由人事室簽請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

第五條 教職員工請假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事假: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學年累計以十四日為限。超過十四日者,須報請校長核准,並應按日扣除薪給。

教職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二日以上者,須檢附醫院證明,每學年累計以二十八日為限,逾期以事假十四日抵補。患重病須請長假者,以學期為單位提出申請,其延長時間,終生累計以一年為限。延長病假病癒申請復職,必須提出公立醫院康復証明書,否則不予受理。倘延長期滿仍不能復職者,得以學期為單位辦理留職停薪,惟留職停薪時間終生累計以三年為上限,逾期者視同自動辭職。

上述所稱醫院,以全民健保所簽約之特約醫院為限,不含診所。

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三、婚假: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婚假之申請以結婚日前後一個月內為有效。

四、產假、流產假、陪產假:教職員工正常生產者,給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流產假二十一天;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流產假七天。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配偶生產者,得請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生產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上述假期以生()產日或申請日較先者起計。

五、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子女、養子之親生父母死亡者七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配偶死亡者二十一日;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十四日;兄弟姐妹,養子女之兄弟姊妹死亡者三日。上述假期得在事實發生百日內分段申請給假。

六、休假:休假年資採學年計,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及教學單位主管之教師)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給予七天;三年以上者給予十天;五年以上者給予十四天;十年以上者給予二十一天;二十年以上者給予二十八天。惟初任人員於九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學年終了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八月起核給休假。由各行政單位就現有人力自行排定輪休日期,該學年度之休假應於該學年度內休畢。

七、公差:因公務上之必要奉派出差者,得請公差,並支領差旅費。出差者由所屬單位主管事先簽妥「公差/公出申請表」,陳請校長核定。公出後應即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連同「公差/公出申請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審核,簽請校長核定。其差旅費依本校「教職員工差旅費報支辦法」(會計室訂定)之規定計給。凡於例假日出差者(承辦專案活動並支領工作費者除外),得於返校後依實際例假日數在當學年度內申請換休,不得改支加班費。

八、公假:因公務必須親自處理,而非奉派出差者得請公假,不得支領差旅費。職技員工在職進修者,上課得請公假。

九、公傷假:因執行公務而受意外傷害者,檢具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期限二年(含例假日)。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得再申請留職停薪延長病假一年,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十、育嬰假:相關法規依照本校「女性教職員工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辦理。

以上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外,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事假、病假及休假得以「一小時」為單位申請。凡到職不滿一年者,其事、病假日數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各種差假應於事前提出,核准後始得離校。

第六條 教職員工請假應先填妥請假單,請假在二日以內(含二日)由直屬之單位主管同意;二至四日由所屬之一級單位主管同意;五日以上(含五日)則須經校長核准。如有課務或兼任導師者並應會辦有關單位。

第七條 教師請假除公差外,所授課程均應排定時程補課。教師若因請病假、產假、公差、公假、公傷假等假期時數超過三週以上(不含三週)者,得由本校核定適當人員代授,其代授鐘點費由學校支付。

第八條 職技員工請病假、產假、公假、或公傷假超過三週以上(含三週)者,為不影響公務運作,應確實持續辦理其工作,以同仁代理為優先。並以請假者之專業加給相同金額,加發代理人為津貼。若代理人有一人以上者,則均分之。如有特殊情況,經核定後,亦得聘雇約僱人員暫理請假者之工作,薪資依「靜宜大學約僱人員薪級支給標準」支付。

第九條 未經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上班者,均以曠職論。全學年曠職達七日以上者,應予以解聘或免職。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5.5.15行政會議通過

85.11.13行政會議修訂

87.11.25行政會議修訂

89.12.27行政會議修訂

90.4.18行政會議修訂

90.9.26行政會議修訂

91.5.8行政會議修訂

91.12.18行政會議修訂

92.6.11行政會議修訂

92.12.10行政會議修訂

 94.6.15行政會議通過

95.3.2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5.2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0.04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1.03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5.30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