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專
94.1.17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6.21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授提升學術研究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休假研究。
第三條 凡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授滿七年以上者,得申請一整年之休假研究;休假研究期滿後,每滿三年半,得再申請半年之休假研究。
休假研究名額每學期每系、所、中心、室不超過二位。年資採訂為合計七年,其中留職停薪年資不採計。
第四條 欲申請休假研究之教授,應於前一學年度
第五條 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支領本俸、學術研究費、學術獎勵、年終獎金及各種福利金。其他由本校所發之獎勵、加給、津貼等,在休假研究期間一律不得支領。休假研究教授所授課程由各系、所、中心、室負責安排其他教師代理,不得因此增加員額編制。
第六條 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因擔任教學或行政職務,自動延期休假研究,卸任後得以學期為單位開始休假研究,不受第三條第二項之休假研究名額限制。經校長核准者,最多可延遲至一學年後開始休假研究。
前項休假研究期滿,休假研究年資重新起算,但延遲期間得併入下次休假研究年資。
第七條 休假研究期滿時即屆齡退休者,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教授於休假研究期滿,有返校服務之義務,應服務年限與休假研究年數同。
第八條 休假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休假研究教授應提出研究報告,送研發處備查,未提出報告或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0.4.17校務會議通過
84.1.18行政會議研議
84.6.14校務會議修訂
87.10.29校務會議修訂
88.9.29行政會議研議
89.1.24校務會議通過
92.10.15行政會議通過
93.1.12校務會議通過
93.10.20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