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專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94.1.17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6.21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授提升學術研究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休假研究。

第三條    凡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授滿七年以上者,得申請一整年之休假研究;休假研究期滿後,每滿三年半,得再申請半年之休假研究

休假研究名額每學期每系、所、中心、室不超過二位。年資訂為合計七年,其中留職停薪年資不計。

第四條  欲申請休假研究之教授,應於前一學年度四月一日以前提出研究計畫, 經系、所、 中心、室會議通過後,經院長或同級主管簽核後,送請校長核准。

第五條   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支領本、學術研究費、學術獎勵、年終獎金及各種福利金。其他由本校所發之獎勵、加給、津貼等,在休假研究期間一律不得支領。休假研究教授所授課程由各系、所、中心、室負責安排其他教師代理,不得因此增加員額編制。

第六條   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因擔任教學或行政職務,自動延期休假研究,卸任後得以學期為單位開始休假研究,不受第三條第二項之休假研究名額限制。經校長核准者,最多可延遲至學年後開始休假研究

前項休假研究期滿,休假研究年資重新起算,但延遲期間得併入下次休假研究年資。

第七條   休假研究期滿時即屆齡退休者,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教授於休假研究期滿,有返校服務之義務,應服務年限與休假研究年數同

第八條    休假研究結束後三月內,休假研究教授應提出研究報告,送研發處備查,未提出報告或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0.4.17校務會議通過

84.1.18行政會議

84.6.14校務會議修訂

87.10.29校務會議修訂

88.9.29行政會議

89.1.24校務會議通過

92.10.15行政會議通過

93.1.12校務會議通過

93.10.20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