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教職員工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94年6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處理原則以兼顧教學、行政品質及便於教職員工照顧幼齡子女為宗旨。
第二條 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之教職員工,以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為範圍。
第三條 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依教職員工之意願辦理,每次生產得申請一次,任職期間申請次數最多以二次為限。
第四條 教職員工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應以子女出生後至子女滿三足歲期間,以學期為單位,提前一個月申請,期限最長以不逾四個學期為限,並不得逾子女年滿三足歲之當學期,原申請未達前述最長期限,且確有繼續育嬰之需要者,得於原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夫妻雙方同時只有一方得請育嬰假。
第五條 教職員工不得利用留職停薪之育嬰假,前往進修學位、從事其他行業,或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如經查有上述情形者,取銷其留職停薪之資格,限於一個月內復職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第六條 申請復職應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本校辦理,逾期不申請者,視同不願復職,惟本校應預為通知。其欲提前復職者,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並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向本校提出申請。
第七條 留職停薪期間之公勞保及年資採計等相關事項依教育部及私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程,由該系、所、中心、室就現有師資自行調配或聘兼任教師代課,職技員工留職停薪期間得聘臨時約雇人員替代其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8.5.15行政會議通過
88.9.29行政會議通過
89.3.22行政會議通過
92.10.15行政會議通過
93年10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