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教職員工差旅費報支辦法
84.10.18行政會議通過
93.09.22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教職員工因公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應於出差前填具公差申請書,詳細說明出差事由、日期及地點,並附簽呈或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直屬單位及上級單位主管核定,經人事、會計室會簽,報請校長核准。
第三條 本辦法之差旅費支付標準,交通費依自強號以下各類等級交通工具票價核支,膳雜費依每日500元核支,住宿費則依每日1,600元核支。
第四條 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校長核准。
第五條 凡出差在一日以上者,住宿費須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依學校標準內按實報支。
第六條 短程出差者(出差地點在苗栗以南、嘉義以北地區),交通費依規定列支,膳雜費則依每日200元列支。
台中縣市出差超過半日以上者,得支領膳雜費100元。
第七條 教職員工因公出差,若差勤承辦單位已免費提供膳宿、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向學校浮報差旅費。
第八條 教職員工因公至國外出差,則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交通費及生活費。
第九條 教師因承接各項研究計畫,其出差旅費之支給,概依委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項下負擔。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