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4.1.17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校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及該院之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院長為召集人。
二、 其他委員由該院各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中推選之。各系所推舉委員二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院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院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
二、兼任教師之授權聘任辦法。
三、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如推薦教師延長服務、教師進修、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教師違反本校規定等)。
第五條 院教評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有關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延長服務之提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至少三分之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同意方得通過,升等案之評審對於教師升等屬專業審查部份避免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升等案之評審,另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六條 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但選任委員若無故缺席累計達兩次者,則視同棄權,由其所屬單位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七條 院教評會所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如為院教評會委員,應予迴避,且不記入法定委員及出席委員人數。
第八條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相關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體育室之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0.10.16校務會議通過
83.10.12行政會議研議
83.10.26行政會議研議
84.1.11校務會議修訂
84.6.14 校務會議修訂
86.1.8行政會議研議
86.1.30校務會議修訂
86.2.22 教育部台(86)審字第86018234號函核定
86.6.4行政會議研議
86.6.11校務會議修訂
87.1.14 行政會議研議
87.2.18
校務會議修訂
87.3.25台(87)審87027805號函核定
89.6.14 行政會議研議
89.1.24 校務會議修訂
89.6.26校務會議修訂
93.10.20行政會議研議